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10来源:政府采购管理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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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址: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利海.米兰春天叠拼庭院1栋104房

 编:41020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潘塞

联系电话:0731-83523516

本机关于2017 年 9月7日对驻马店市城建监察支队采购中心城区临街门头牌匾整治项目(驻政采招[2017]130号)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8月2日领取成交通知书后,于8月7日书面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视为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性文件及你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证明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17年9月11日对你公司发送了《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本机关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采购金额(242064元)千分之1936元;

2、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521010028624012)。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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