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7-05-10来源:金融贸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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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驻财金〔2017〕7号 | 发文年度:2017年 |
发文级别:市级 | 发文单位: 金融贸易科 |
各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各县(区)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报所在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初审,经各县(区)审核后的贴息资料报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复审。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各县(区)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县级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至贴息单位。
二、关于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申报材料内容按省厅要求报送。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县(区),市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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