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3-05来源:税政条法科(综合治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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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发文年度:2017年
发文级别:中央级 发文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探索创新,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本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试点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省(区、市)

  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

  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

  北京

  1.6

  4

  天津

  0.8

  4

  山西

  0.5

  2

  内蒙古

  0.5

  2

  山东

  0.4

  1.5

  河南

  0.4

  1.5

  四川

  0.1

  0.2

  陕西

  0.3

  0.7

  宁夏

  0.3

  0.7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2017〕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1227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销售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水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分行业确定。

  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城镇公共供水、农村生活集中供水、特种行业、其他行业。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

  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其税额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

  疏干排水、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视同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不含疏干排水直接外排)、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滑雪场取用水等。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纳税人(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40%(),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水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缴纳水资源税,可以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我省境内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厅、地税局决定。

  第十九条 跨省辖市、省直管县()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年取用水计划、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37的比例在省与省辖市、省直管县()之间进行分配,各省辖市与所辖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水电站的水资源税分配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预交的水资源费,可抵顶20171231日前发生的应纳水资源税;未抵顶完的预交水资源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交未交的水资源费,应当于20171231日前交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或者供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履行价格听证等调价程序,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邯郸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及《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6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自201671日起在全市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实施原则

(一)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河北省为全国唯一试点省。全市上下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在中央、省部署下扎实推进,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明确部门职责,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清费立税,合理负担。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特种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三)有的放矢,务实管用。坚持问题导向,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原因,充分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防范水资源税征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

(四)依法办事,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行政执法,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轻重缓急,排出改革推进时序,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1.
摸清底数,源头管理。组织对全市取用水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和治理,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按照拉网式调查成果,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建好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为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按照省水利厅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冀水资〔2016100号),制定我市的工作措施。(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地税局配合)

2.
限额管理,规范计量。严格限用地下水,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自来水使用南水北调水,提高公共供水能力,关停自备井,严禁使用地下水,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按照河北省及我市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有关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市水利局负责)

对农业用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农业用水定额,推广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农业灌溉取用水计量设施。根据《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相应制定我市的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市水利局牵头,市农牧局、市质监局、邯郸供电公司配合)

加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监督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制定具体的水量核定办法,确保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征收提供准确、可靠的水量依据。根据《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制定我市的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邯郸供电公司配合)

(二)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

1.
加强征管,依法收缴。地税部门与水利部门联合确认纳税人信息,并按期做好交接工作,及时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统筹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税库银等横向联网工作,调试征管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和设备平稳运行。对各级水资源税征收机关开展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的全员培训,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申报。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定我市的实施办法。(市地税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2.
建立机制,防范风险。规范稽查,强化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信息比对、传递和利用工作,将各类风险点及时提交税务稽查部门,地税、水利部门根据工作规范,联合实施专项稽查和检查,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征收,足额入库。分类制定应对预案措施,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范围,防范并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制定《邯郸市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市地税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三)强化信息管理,做好信息支撑。

1.
监控运行,数据分析。加强运行管理,完善对水量、水位、水质、河流界断面四网一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切实加大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动态监控力度,为水资源税征管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保障。积极拓展试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夯实涉税数据资料基础,加强涉税数据的综合分析,编制比对预警指标,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我市的落实措施。(市水利局牵头,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2.
信息支撑,共享共用。及时更新信息,地税部门负责根据水利部门移交的取用水许可登记信息,进行试点纳税人户籍登记、税目税率认定、优惠政策备案、缴税登记台账等工作,确保地税部门与水利部门双方台账信息一致、同步更新。各级财政、水利、地税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对称反馈机制,完善水资源税征管信息的传递共享、监控预警、分析利用和相互制约、校对纠正机制。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制定我市的工作措施。(市地税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密切关注舆情,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媒介,宣传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五)积极跟踪动态,及时分析评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关注改革舆情,跟踪运行动态,收集和掌控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形成情况专报、问题专报、临时专报,及时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凡在操作层面可解决的,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试点问题。属于政策层面的,要及时向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水利厅反映,争取上级支持。及时评估政策效果。分析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对我市的影响,评估试点改革对水资源治理效果,测算水资源税收入变化情况,测算试点纳税人水资源税税负情况,评估税负承载能力。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政策评估和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制定我市的工作措施。(市财政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各部门要结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试点过程中适用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形成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重点工作落实。各牵头部门要抓紧谋划、专题研究、认真制定有关配套措施,按程序批准印发,并报送市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邯郸市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通过市、县联动,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为改革试点运行提供组织保障,确保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工作;测算分析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情况;制定收入划分、经费保障等政策;分析实施后各期财政收入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实施后工作动态等。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等水资源及原水资源费信息;整理出试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登记信息;开展分户调查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移交纳税人信息等。市地税局负责开展业务培训,接收纳税人征管信息;制定征管措施;培训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制定应急措施等。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邯郸供电公司等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省部署和市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会商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衔接好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水利、地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农牧、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把工作做细做好,确保缴费人顺利交接,征管及时到位,费税平稳转换。

(四)强化执法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和质量。各级要充分利用咨询热线和举报热线,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要加大协税护税力度,严格水资源税文明执法,依法查处擅自打井、强行取水、应缴不缴、抵触执法等各类行为,维护公平统一的市场秩序。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对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效实施。

 

 

为何要进行水资源税改革?

20171129,本报在一版刊发消息《下月起,我省水资源》。稿中说,自201712月起,我省和北京、天津、山西等省市被列入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一个多月过去了,有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编辑部,询问这一改革对我省的影响。同时,201811日也是首个水资源税开征日,我们通过采访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等,对水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对我省生活生产的影响进行分析,让广大读者对水资源税改革有清楚的了解。

促进节约集约 实现绿色发展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吕太昌总结了水资源税改革的目的。

据吕太昌介绍,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省出台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遵循三项原则:首先是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结合国家试点办法和我省征管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同时,除国家试点办法要求变动的项目外,以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基础平移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另外,按国家试点办法要求适当提高特种行业地表水和超采区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税额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总的来看,水资源税改革的意义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征收资源税,鼓励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缓解地下水严重超采的问题,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是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参与国有水资源开发收益的分配,还可以调节资源占用者与非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各用水企业的平等竞争。

三是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完善资源税制,规范财税秩序。

提升水资源管理质效

在读者致电本报的问题中,个人用水需不需要纳税、谁是水资源税纳税人等问题最为集中。

《实施办法》明确,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水资源费的代收代缴人转变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户不缴纳水资源税。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我省确定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根据企业以往缴纳水资源费的规范程度,对其实施精准分类管理,对征管较为规范的纳税人强化服务,对无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予以重点监督和治理,切实提升了管理质效。

同时,国家试点办法统一明确了包括农业生产用水的6项减免税情形,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免缴水资源税;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免缴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提高企业节水降耗积极性

2014~2016年,我省实际征收入库的水资源费收入分别为5.4亿元、5.0亿元和8.9亿元,按照目前拟定的《实施办法》和2016年水资源费收入测算,改革试点后全省水资源税年收入预计可达18.7亿元,与之前的水资源费相比总体有所增加。

来自省财政厅的数据显示,水资源,从行业来看,表现为有增有减。特种行业取用地表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等将从高定税,预计将增加财政收入。按照新的征收办法,取消了自备取用水户按三个价区分别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办法,按最低档平移水资源税税额标准,预计将减少收入。

不过,税收收入不是水资源税改革的目的,从首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河北的实践来看,改革已达到了初步效果: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了水资源集约利用。

河南心连心等企业负责人在谈及水资源税改革时明确表示,要改进生产工艺,达到绿色用水、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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