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政策问题解答

2018-03-06来源:税政条法科(综合治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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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政策问题解答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改变为地税部门,征管模式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谁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谁,税目、税额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一、实施时间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税法施行之日起,依照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整体结构

5章28条,第一章 总则(6条),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5条),第三章 税收减免(2条),第四章 征收管理(11条),第五章 附则(4条)。

四、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对于 “直接向环境排放”,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两种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五、征收对象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六、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七、征收范围

(一)大气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水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噪声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级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八、计税依据

(一)确定方法

1.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计算公式: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大气和水污染物按照直接向环境的实际排放征收,也就是达标也征收。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计算方法和顺序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4.不能按照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九、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具体适用税额

十、税收优惠

(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3.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十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三、申报周期和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四、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十五、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十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协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七、征管流程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二)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四)税务机关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十八、例外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十九、政策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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