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2018-04-02来源:行政政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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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河 南 省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 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 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七、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一) 因公出国“境”费

    (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 公务接待费

    九、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 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收入

    二、 事业收入

    三、 其他收入

    四、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五、 基本支出

    六、 项目支出

    七、 “三公”经费

    八、 机关运行经费

附件: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8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18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18年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表

九、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一部分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24个职能部门,并成立河南省法官进修学院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科级规格,事业编制。市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其审判工作接受省高级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办理应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4、受理不服市、县、区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依法审判由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7、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领导监督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开展与法院工作有关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1、对全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工作;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12、主管全市法院的监督工作。

13、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4、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15、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法院经费保障、物资装备、信息化建设和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工作。

16、完成应由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1、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本级

2、河南省法官进修学院驻马店分院

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总计7858.75万元,支出总计7858.75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128.75万元,增长67%。主要原因:养老保险及工资改革,案件增长,基本支出增幅较大。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法院2018年收入合计7858.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4258.75万元,其中项目收入160万元; 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60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支出合计7858.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98.75万元,占98%;项目支出160万元,占0.0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7858.7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 2017年相比,增长67%。主要原因:养老保险及工资改革,案件增长,基本支出增幅较大。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7858.7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工资福利支出4365.96万元,占55.5%;商品和服务支出3028.75万元,占38.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4.04万元,占4%;项目支出160万元,占2%。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698.7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67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3028.7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劳务费、会议费、租赁费、培训费、等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行政单位没有安排此项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八、“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年“三公”经费预算为268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17 年增加1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案件增多,办案业务量增大,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长10%。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与 2017 年相比减少100%。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与 2017 年相比持平,主要原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17 年增长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案件增多,办案业务量增大,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长10%。

(三)公务接待费4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 2017 年持平。主要原因:主要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办法,不断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厉行勤俭节约,不断压缩公务接待费支出。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028.76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53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其他货物预算100万元;政府采购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1066.5万元;政府采购其他服务368万元。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组织对案件审判项目经费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97万元。主要用于人民陪审员、假释办案、二审开庭办案,该项目经费的保障,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增强了阳光司法的公开度,拓展了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实质公正的方式,我院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陪审率、二审案件开庭率在全省法院均位居前列,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8年,我院拟组织对案件审判项目经费160万元进行绩效评价,涉及人民陪审团经费60万元、假释办案费80万元、二审开庭办案经费2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4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2辆、特种专技术用车14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44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9台(套)。

(五)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案件审判项目经费160万元,其中人民陪审团经费60万元、假释办案费80万元、二审开庭办案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资料费、差旅费、司法鉴定以及最高法院二审开庭等各项费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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