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落实清费减负政策
2017-05-18来源:非税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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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我市积极落实财政部财税〔2017〕18号和财税〔2017〕20号文件精神,取消调整了部分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17年4月1号起开始执行。其中取消我市政府性基金两项,分别为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基金仅市本级将为企业减负3000万元;取消和停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13项,分别为:1.环境监测服务费、2.房屋转让手续费、3.船舶登记费、4.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5.卫生检测费、6.预防性体检费、7.河道采砂管理费、8.检验检测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渔业船舶和船用品检验费、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0.计量收费、11.认证费、12.检验费、13.登记费,仅市本级将为企业和个人减负1000万元,这些收费项目涉及内容多涉及面广,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方方面面,将真正为企业和个人减少经济负担,将切实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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