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当事人:河南省驻马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 址:驻马店市春晓街与骏马路口北100米路东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对你单位在2019年省级污染大气、水、土壤防治项目中未经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进行了调查。
经查,驻马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19年省级污染大气、水、土壤防治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采购,该项目未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本项目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但你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实际采购的是进口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1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责成市生态环境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将结果予以通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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