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财购罚决字〔2021〕2号

2021-02-01来源:政府采购管理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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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驻马店市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驻马店市纬一路广安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来伟

    本机关于20201221日对你公司代理的驻马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练江大道升级改造工程路灯和交通设施采购、驻马店市市容环境卫生处褚堂垃圾填埋场处理站变压器采购项目,在组织采购活动时未在指定的媒体上(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项目信息(采购公告、结果公告)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驻马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练江大道升级改造工程路灯和交通设施采购”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驻马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你公司代理该项目,你公司在组织采购活动时未在指定的媒体上(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项目信息(采购公告、结果公告)。

“驻马店市市容环境卫生处褚堂垃圾填埋场处理站变压器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驻马店市市容环境卫生处委托你公司代理该项目,你公司在组织采购活动时未在指定的媒体上(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项目信息(采购公告、结果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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