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解读

2022-04-11来源:税政条法科(综合治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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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条例》执行。《条例》在第三条中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的范围包括:

    同时,《条例》对上述决策事项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具体而言:

    1、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解读:今后,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均应履行《条例》规定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但鉴于完成前述程序所需的周期较长,势必会影响决策效率,故而对于需要在短时间内紧急作出决策部署的事项(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均不受《条例》所限制。


二、明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的原则

    《条例》在第四条至第七条中明确了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此外,《条例》强调,重大行政决策要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同时,《条例》也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三、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

    《条例》在第二章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四节,共十五个条文对决策草案的形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第三章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两节,共九个条文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具体总结如下:

    (一)决策草案的形成

    (二)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三)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解读:《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强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重要性,不仅规定了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途径、方式、程序,还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要建立专家库、决策讨论前须经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具体内容,且对每个程序中需要关注的核心要点也进行了指引,这些程序无疑将使今后决策的作出更加公开、透明、科学。


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

    《条例》在第四章分四个条文对决策的执行和调整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

    解读:《条例》规定了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重大决策一旦作出,须严格、全面、及时、正确执行、贯彻、落实,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停止执行,保证重大决策能够切实落地而非纸上谈兵,有效解决以往可能存在的怠于执行或执行决策不严格等问题。同时,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须兼顾政策的灵活性。《条例》规定,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中止执行。在这种机制下,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决策得以及时变更、修改,符合科学决策的相关要求。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在第五章分四个条文针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不同主体违反《条例》的规定各自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

    解读:“终身追责”现已成为决策者头顶上悬挂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条例》规定了对于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相信这将进一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感和严肃性,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规范,进而保证决策事项的顺利落实。


    以上是我们对《条例》重点内容的整合、梳理和解读,从上述整理的内容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高度重视,相信《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明确法律责任,从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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