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驻马店市财政局门户网站。
2.驻马店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396-2610800
通信地址:驻马店市金雀路278号
邮政编码:463000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zmdczjbgs@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依申请公开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页申请。请登录驻马店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驻马店市财政局后提交即可。
(三)申请要求
1.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并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将有效证件扫描件上传至zmdczjbgs@126.com邮箱。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处理方式
1.受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登记,从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补正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时限。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答复方式。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电子版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不予公开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收费情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