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1年12月2日,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9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原保监会、公安部、原卫生部、原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原保监会、公安部、原卫生部、原农业部第56号令,以下简称56号令)。从实施情况看,救助基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层级较多、统筹效率较低,结余过大时缺乏筹集封顶机制,使用范围窄、程序繁琐,追偿比例低,缺少核销规定等。结合实践和当前形势,为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对56号令进行修订,出台了《办法》。
《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适当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压缩办理时限,保障当事人便利可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确保救助基金规模适当、管理规范、公开透明。三是坚持法制统一,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问:《办法》如何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答:《办法》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方面,适当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具体来说,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二是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三是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另一方面,强化高效便民服务。具体来说,一是明确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救助基金管理原则。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救助基金政策,为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三是压缩办理时限,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四是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系统,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问:《办法》对救助基金筹集制度进行了哪些完善?
答:《办法》对救助基金筹集制度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要求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银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二是新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明确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三是考虑到“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不再缴纳营业税,且各地救助基金结余较多,将救助基金来源中的“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调整为“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这既是根据税收政策变化所作的调整,也是明确财政补助是一种应急性补充来源,防止个别地方救助基金穿底。
问:《办法》在救助基金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在救助基金管理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新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有关业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开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结余等信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二是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明确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三是增加核销制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因法定情形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四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管理费用,并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组织实施好《办法》,我们将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宣传《办法》,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二是指导督促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三是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统筹协调,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稳步推进《办法》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进一步发挥救助基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