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驻财办〔2017〕57号 发文年度:2017年
发文级别:市级 发文单位:驻马店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机制,实现财政投资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驻财〔201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预算、结算评审的认识,明确评审责任范围

预算是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进行的预测和计算。预算是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控制造价及资金合理使用和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确定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基础。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对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预算作为控制资金预付的金额,不作为实际征地拆迁资金补偿的依据,最终金额应在预算范围内由辖区政府按文件规定标准核准确定。

项目建设单位和辖区政府应严格项目管理,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预算、结算执行中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评审项目管理程序,严格评审操作规程

1.严格评审项目资料报审。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驻财办〔2011〕56号)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评审项目相关资料,认真做好评审前期的基础工作。资料不齐全的,因不具备评审基本条件,不予评审。

2.强化评审项目资料初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接到业务科室委托后,应及时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一是未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且没有政府批示的项目,不予决(结)算评审;二是送审资料不完善的项目,在通知建设单位10个工作日后仍不能提供的,项目予以退回;三是征地拆迁预算申报过程中,为避免拆分项目和重复计算或漏项现象发生,国有土地上的附属物应随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计入评估结果,不再分项评审。

3.严格评审结果核对程序。一是项目评审过程中,预、结算初审意见由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核对,核对结果和建设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文字并签章确认。二是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完全印证工程内容、数量及施工组织措施等情形,并在通知建设单位10个工作日后仍不能提供的,对涉及该项资料的金额,财政部门不予审核,建设单位在补充完善资料后,可另行申报评审。

三、进一步加强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管理,提高评审质量

经公开招标入库的造价咨询机构,应严格遵守《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社会服务机构备选库管理规定》(驻财办投审〔2012〕5号)和合同约定条款,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并对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定期对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和《驻马店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