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2016年度决算公开
市司法局2016年度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市司法局机关有11个内设机构和市监狱、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4个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驻马店市监狱工作;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县区、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协助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仲裁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查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贯彻《监狱法》和监狱工作方针、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监狱工作的各项制度;管理所属监区、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依法收押、释放罪犯,受理罪犯提出的申述、控告和检举,办理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负责对罪犯的分押、分管、分教工作,做好对逃犯的追捕工作;负责对罪犯的奖惩和生活卫生工作;负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管理罪犯劳动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生产项目的开发工作;管理监狱的国有资产和生活经费;负责监狱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警、职工队伍的廉政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警务工作;负责监狱、监区的执法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司法助理员、中小学法制课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司法考试人员考前辅导培训。
(二)人员构成情况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50人(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3人),现在编人员46人;离退休人员40人。法律援助中心编制10人,在编9人。司法干部培训中心编制20人,在编22人(其中工勤人员1人),离退休23人。
(三)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管理和监督全市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司法助理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司法考试人员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1.市司法局本级
2.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
第二部分 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总决算2186.15万元,支出总决算2459.05万元,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收入总决算有所减少,原因是基本建设项目收入减少;支出总决算增加,主要原因:一是局机关2016年度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较2015年度有所增加;二是根据国家规定增资,基本支出的决算收支增加。
二、2016年度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决算收入为2186.15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三 、2016年度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决算支出为2459.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2404.96万元,决算支出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985.23万元,占比40.1%;日常公用经费支出424.05万元,占比17.2%;项目支出1049.77万元,占比42.7%。上年结转和结余840.2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结余786.14万元。包括跨年度执行的审计项目和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基本建设项目等结转到本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等,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四、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司法局2016年度公车运行维护费用为20.74万元,较2015年度的49.78万元,减少29.04万元,降低了58%;大幅度减少的原因是单位实行了公车改革,公车数量由2015年的10辆减少到5辆,也规范了公务用车制度。公务接待费为1.57万元,较2015年的1.64万元,变化不大。
局机关2016年度公务用车保有5辆,司法干部培训中心没有公务用车。
司法局2016年公务接待费支出1.57万元。全年公务接待共9次,合计53人;分别为3月份社区矫正检查接待4人、2天;6月份社区矫正接待4人、2天;9月份司法考试周口司法局配合接待5人、4天;9月份司法考试省厅巡视接待6人、5天;9月份司法考试省厅网上巡考技术人员接待1人、5天;10月份司法所建设省厅检查接待7人、5天;11月份廉政文化建设优秀示范点省厅验收接待4人、3天;11月份周口司法局学习考察接待18人、1天;12月份司法机关执法建设省厅检查接待4人、3天。
五、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司法局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0.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26.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1.5万元。
六、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1.72万元,与2015年的经费支出362.97万元相比变化不大。2016年司法干部培训中心运行经费支出8.24万元,比2015年的经费支出9.64万元减少1.4万元,降低14.5%,相较2016年没有大幅度变化。
七、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市司法局共有车辆5辆,全部为局机关所有,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款): 指司法局用于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司法局统一管理的机关及特派员办事处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指司法局用于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或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 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 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 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5%,不得高于 12%。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