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驻财预〔2016〕206号 发文年度:2016年
发文级别:市级 发文单位:驻马店市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主体。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

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立项情况、预期产出、预期效果、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包括:投入的资金量,具体用途和使用进度,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及其收益管理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协调、资源配置、物质保障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实现程度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包括:经验、教训,问题及原因、建议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已完成项目要及时实施绩效评价,原则上一个月内完成。对跨年度的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一般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其调整、修改,并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应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应包括绩效评价指标、指标权重、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的使用范围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划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入类指标、过程类指标、产出类指标、效果类指标。

1.投入类指标。主要评价项目立项和资金落实情况。如项目立项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及时率等。

2.过程类指标。主要评价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如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项目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理性、财务监控有效性等。

3.产出类指标。主要评价项目产出情况。如项目实际完成率、完成及时率、质量达标率、成本节约率等。

4.效果类指标。主要评价项目效益。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反映具体评价对象特点的绩效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的性质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划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通过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以具体数值形式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定性指标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应被赋予科学合理的指标权重。指标权重是指某评价指标的分值在评价总分值中的比重。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用于分析绩效数据,得出评价结论的各种经济分析、评估和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根据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相关信息,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及再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根据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具体实施、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情况等确定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绩效评价通知由评价主体向被评价单位下达。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绩效评价,撰写并向评价主体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

(四)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

(一)收集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和要求收集基础信息资料。

(二)审核资料。评价工作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全面分析,了解被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被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到现场勘察、询查,核实有关资料信息。

(三)综合分析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收集和审核的资料,结合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整理出绩效评价所需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按照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基础数据,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结论。

第三十一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整理的材料,依据评价形成的结论,按照既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反馈评价意见。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就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与被评价单位进行沟通。

(三)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在被评价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内容进行完善,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提交评价主体。预算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四)反馈结果。评价主体将绩效评价报告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要求被评价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

(五)建立档案。评价工作组应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绩效评价主体。

第七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绩效报告报送财政部门。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绩效实现情况的分析和结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概况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项目单位绩效报告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及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目的、绩效评价原则、及绩效评价工作过程等。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

(七)评价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价内容确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被评价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要求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支出。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主体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

3.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4.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驻马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8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