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发文文号:驻财预〔2016〕208号 发文年度:2016年
发文级别:市级 发文单位:驻马店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局机关内部预算绩效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原则,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预算科、部门预算管理科、监督办(室)等科室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确保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预算科职责。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年度工作任务。

2.牵头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

3.汇总上报评价结果,牵头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4.考核预算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6.会同部门预算管理科做好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

(二)部门预算管理科职责。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1.指导、督促归口联系预算部门(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初审、调整和批复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目标。

3.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工作。

4.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跟踪、财政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5.审核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6.会同预算部门健全完善预算支出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

7.公开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及再评价结果,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公开部门绩效评价结果。

(三)监督办(室)职责。负责绩效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1.对预算编制实施全过程监督。

2.对绩效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部门预算管理科指导预算部门编制绩效目标,督促其在上报部门预算草案建议时,填报《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应与本部门工作职责、重点任务紧密相联,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

第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部门预算管理科预算部门编报的绩效目标提出初审意见,送预算科复审后,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预算控制数同步下达预算部门。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安排预算。

第七条 绩效目标批复。部门预算管理科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并督促预算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三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八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包括绩效跟踪监控和结果应用等。

第九条 绩效跟踪监控部门预算管理科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第十条 监控结果应用部门预算管理科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对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情况及时整改。对重点绩效运行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绩效评价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实施评价主体分为部门评价、财政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对象确定。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提出,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确定,并送预算科备案。财政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对象,由部门预算管理科会同预算科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部门评价:

(一)绩效评价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科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预算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评价指标等审核后反馈预算部门组织实施。

(二)评价报告审核。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部门预算管理科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送预算科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重点评价及再评价:

(一)下达评价通知书。部门预算管理科被评价单位下达评价通知书。

(二)制定评价方案。部门预算管理科制定评价方案,确定评价指标。

(三)组织实施评价。部门预算管理科依据评价方案,组建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评价。

(四)出具评价报告。部门预算管理科根据评价情况,撰写评价报告,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送预算科备案。

(五)反馈评价结果。部门预算管理科将评价报告反馈给被评价单位。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报告审核。部门预算管理科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及时编写报送绩效报告,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预算科备案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反馈。部门预算管理科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将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科将财政重点评价绩效及再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发现问题整改。部门预算管理科督促预算部门和被评价单位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汇总后的整改结果送预算科备案。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应用。预算科会同部门预算管理科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支出。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报告。预算科将绩效评价结果整理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公开。部门预算管理科要将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及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向社会公开部门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一条 跟踪监督检查。监督办(室)对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结果反馈。监督办(室)应当将绩效监督结果反馈给预算科和部门预算管理科。预算科和部门预算管理科应当根据绩效监督结果,完善制度办法,改进工作措施,提高评价质量,提升绩效管理水平。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驻马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8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