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财购罚决字〔2019〕5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址:驻马店市乐山路与朗陵路(纬五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邢晓东

联系电话:0396-2696300

    本机关于20181226日对你单位练江大道升级改造工程及监理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进行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了调查

    你单位编报的练江大道升级改造工程及监理项目政府采购计划2018年730日经市财政局备案核准。经查,你单位已于2018年412日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开展采购活动。上述事实表明该项目未经备案核准即开始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加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驻政〔2008133号)第二条规定“(二)各采购单位在具体实施工程项目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4.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计划批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手续和项目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单位政府采购申报表、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1913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对你单位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通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