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财购罚决字〔2019〕10 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地 址:驻马店市纬五路
联系电话:0396-2696023
本机关于2019年7月5日对你单位“黄酉河治污工程”“练江河南岸截污工程”“驿城大道升级改造工程”等七个工程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采购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黄酉河治污工程”“练江河南岸截污工程”“驿城大道升级改造工程”先开始采购后报采购计划。
你单位“污水截流工程一标段工程(南钢北练江河)”“骏马河改造及引水工程”“乐山大道(慎阳路-解放大道)道路改造工程”“淮河大道(天中山大道-十三香路)道路维修工程”四个项目未报政府采购计划,直接开展招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加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驻政〔2008〕133号)第二条“(二)各采购单位在具体实施工程项目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4.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计划批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手续和项目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责令改正,依法规范今后的采购活动。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