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财购罚决字〔2019〕11号

当事人:河南易科实业有限公司

 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10层101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高虎

本机关于201956日对你公司在驻马店市司法局采购视频会议系统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事项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驻马店市司法局采购视频会议系统项目(驻政采招〔201914号)于2019年3月18日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进行了竞争性谈判,河南易科实业有限公司被推荐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376800元)。你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书面提出放弃成交资格,放弃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19年5月9日、5月14日两次对你公司寄送了《调查函》,6月17日寄送了《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均拒绝签收,视为放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1884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2、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收款单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账号:521010028624012;开户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到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