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河南安恒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72号3号楼20层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巧红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在“黄淮学院采购体质健康测试仪器”(项目编号:2019-3506-1210)采购活动中,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事项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黄淮学院采购体质健康测试仪器”(项目编号:2019-3506-1210)于2020年1月17日按程序进行了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为河南安恒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由于期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你公司与采购人在2020年7月30日签订了《黄淮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签订合同后30日内供货完毕,至2020年10月9日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限履行合同义务,擅自中止合同,构成事实违约,已对学校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影响。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之规定。

    依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月25日收到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书,申辩书称: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无法正常采购货物,导致无法供货,且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授权代表人在沟通该业务期间离职,导致与采购人之间沟通不畅,对违约行为深表歉意;公司作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不足,在新冠疫情肆虐的环境下艰难求生已经实属不易,请求给予免于行政处罚。本机关结合新冠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的事实,你公司申辩理由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申辩理由,本机关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750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收款单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账号:521010028624012;开户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到期不交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