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当事人: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驻马店市纬一路中段三辰国际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小玲

    本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发现你公司在参与“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楼粉刷及铺砖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20-1420-0807)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承诺材料谋取成交,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查询信用中国官方网站,在信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栏发现,许昌市综合执法局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7月3日以许综罚决字〔2019〕第3-315号文和许综罚决字〔2019〕第3-309号文对你公司罚款9.2万元、13.09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你公司上述两次被处罚行为,均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而你公司递交的本项目谈判文件第70页承诺书“(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你公司提供虚假承诺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谈判文件、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性文件及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查询记录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1年5月17日向你公司分别送达了《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6105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收款单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账号:521010028624012;开户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