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告(2021)14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驻马店市泰山路广泰大厦

    经调查,驻马店市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周边农用地土壤、农产品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技术部分50分的标准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