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债券项目库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参与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三)承担市、县(区)政府债务管理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开展财政(国资)科学及政策理论研究、政策宣传和财经史志编撰工作。
(五)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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