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2023-09-08来源:资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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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梅灿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疫情防控资金审计和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管理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建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管理”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抗疫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持续完善防控机制、优化防控措施、提升防控能力,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最大限度减小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抗击疫情工作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当前,疫情防控物资的管理确实应当引起重视并切实加强。

一、疫情防控物资管理现状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或接受划转捐赠形成的疫情防控物资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市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由市卫健体委和市工信局负责储备管理。疫情期间,市卫健体委共采购疫情防控物资2351万元,其中:采购消耗类疫情防控物资1710.71万元;为市直三家医院配备负压救护车345.88万元;为市疾控中心配备流调、采样车辆73.47万元;拨付市中心医院和疾控中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测试剂、防护用品费220.9万元。市工信局共采购疫情防控物资4867.75万元,其中:消耗类疫情防控物资1338.08万元,主要是核酸检测、医疗防护救治药品;采购设备类物资3529.67万元,主要是医疗救治器材设备、救护车辆、冷链运输车等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市卫健体委和市工信局及时将储备的应急防疫物资调拨给急需单位,支持全市卫生医疗系统、市直单位和有关县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有力保障了物资供应和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胜利。截至目前,调拨给申请单位的核酸检测、防护用品等消耗类物资已经使用,救治器材、救护车辆等设备类物资按照平时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仍由申请单位使用和维护管理,最大限度发挥非易耗医疗储备物资效用,达到资金和物资高效使用目的。库存的储备物资按照驻马店市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承储企业收储。在保证储备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及时轮换更新应急医疗物资。

二、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管理

按照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疫情防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学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增强各单位科学管理疫情防控物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管好、用好疫情防控物资的方式方法。

二是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物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体系,理顺管理职责。明确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疫情防控物资的具体管理职责,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强化日常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和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的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管好用好疫情防控物资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管理和监督合力。

三是清查盘点、登记入账。各行政事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基础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要求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建卡、领用移交、维修保管、回收处置等,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疫情防控物资领用单位要制定操作细则,明确操作规程,做到“谁签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落实定期或不定期资产全面清查盘点的要求,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是突出重点,强化闲置资产管理。加强核酸小屋、方舱隔离点、高速服务站等闲置资产的管理,积极探索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方式,如改造成漂流书屋、市集摊位、保安亭、早餐亭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泛征求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既要算好经济账和民生账,又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布局和后期的持续维护,避免造成新的浪费。对确实无法盘活利用的闲置资产进行妥善处置。明确资产内部处置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务必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五是完善追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物资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疫情防控物资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的监督检查,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单位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对疫情防控物资管理不到位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对隐瞒不报、故意损毁、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心和支持财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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